東海大學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獎助學金
第一條 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作業要點,協助本校因美國關稅影響而遭遇生活變故學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安心向學並鼓勵學生 提升學習及就業能力,訂定本校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補助款。
第三條 凡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在學本國籍學生(不含延修生),且在學期間無懲處紀錄,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A類: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且當學期申請學雜費減免經教育部審核通過 者,並具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者為限。
二、B類:學生本人或其撫養人因受美國關稅影響而遭遇生活變故有具體事實者,並具前 一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者為限。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A類學生無須提出申請,由生輔組依學雜費減免名單辦理後續事宜。 前項學生中,具低收入戶身分且同時申領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服務學習時數。
二、B類學生則依每學期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申請作業如下(本條僅適用於B類學生):
一、由符合資格學生填列申請書並備齊資料後,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經本校獎助學金委員會 審核通過後進行核發。
二、申請期限:配合計畫期程,於每學期公告期限內辦理。
三、應繳文件:
(一)獎助學金申請書。
(二)獎助學金申請切結書。
(三)前一學期名次證明書。
(四)操行獎懲證明。
(五)必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獎助學金金額每名15,000元。
二、實際核發名額視本校當學年度核定預算額度辦理。
三、錄取標準及獲獎名單由本校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定。
四、審核標準如下:
(一)A類:生輔組依當學期學雜費減免名單,篩選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後,由教務處提供前述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於經費額度內與B類學生合併,依排名百分比由低至高排序錄取。
(二)B類: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申請並繳交相關文件者,依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於經費額度內與A類學生合併,依排名百分比由低至高排序錄取。
五、附帶義務規定:A類中具低收入戶身分且同時申領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應於學校指定期限內完成至少20小時之校內或校外服務學習時數,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未依規定完成者,得視情節撤銷其獎助資格或要求繳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