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113學年上學期研究所開課總覽   113學年上學期研究所(法律在職專班)開課總覽   詳細開課內容以網路為準

事項

繳交資料及審查內容

表格下載

一、修習課程

(一)法律專業組

進階法學課程30學分

 

(二)法律實務組

1.基礎法學課程21學分

2.進階法學課程30學分

 

 

二、學術倫理課程

107 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研究生需通過本校規定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三、研究計劃或專業實務報告提要審查

 

(一)提出審查時間

1.期中考前提學位考試:於學期第一週提出

2.期中後提學位考試:於期中考前提出

(二)繳交資料

1.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研究計畫書表

2.論文研究計劃(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大綱及參考資料)或專業實務報告提要。

3-1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研究計畫書表

四、學位考試

 

 

(一)口試前注意事項

1.完成至少四次指導紀錄表

2.學位考試申請(至學生資訊系統提出)

3.指導教授同意書(學位考試申請後產生)

4.歷年成績單

5.完成論文比對(25%以下)

(二)口試後注意事項à依指示修改論文或報告後

1.修改後完成相似度比對(25%以下)

2.上傳論文至國圖系統

3.繳交紙本論文或報告(系辦2本、圖書館2本、口試委員每人1本)

4.完成至少1次指導紀錄表

5.完成畢業離校手續並領取畢業證書

4-1指導紀錄表

相關規定請參閱文件下載

1.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2.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基準

3.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博士班修業指導及學位論文專業領域審查要點

4.東海大學學則、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等學校法規規定請參考:

https://aca.thu.edu.tw/web/research/list.php?cid=2

5.如有休學需求之學生,請先參閱教務處說明
另提醒,依休學申請書規定,休學前須與導師(或系主任)至少進行1次輔導會談,
以確定學生休學之必要性,請提前預約導師會談

學生自請休退學導師輔導記錄表 請從附件下載

節錄東海大學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惟年滿十八歲以上學生不在此限。學期中途申請休學者,除教育部認定為突遭重大災害影響無法正常學習者外,至遲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開始前辦理,其休學學期內修習之科目與成績不予計算;寒暑假期間申請次學期休學者,應於次學期開學前辦理,毋須繳納次學期註冊相關學雜費用。

各學制(含日間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入學第一學期新生(不含轉學生),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註冊繳費截止日(含)前申請休學者,無須繳交學雜費,惟仍須繳驗相關學歷證件正本,即視同完成註冊, 逾本校行事曆規定之註冊繳費截止日申請休學者,應先繳交學雜費後,始得辦理。轉學生須繳交學雜費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