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進用公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進用公告

【職稱】約用人員4名

【公告期間】自 115 年 9月 8日至 115 年 9 月 27 日

【資格條件】
一、 大學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二、 具個人電腦基本操作及中文輸入能力。
三、 具律師事務所或政府機關從事法律工作經驗者尤佳(退休人 員亦可)。

【工作項目】
一、 協助辦理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爭議案件(包含個案程序審 查、整理撰擬書類等相關工作)。
二、 參與並製作個案或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等資料。
三、 其他行政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臺北市松仁路 3 號 7 樓

【聯絡方式】
(一) 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除訂定、修正、解釋 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 申訴會)係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 案件類型多元,涵蓋公共工程、國防、能源及各類專 業技術服務等跨領域採購面向,其中不乏涉及爭議金額大之採購案件;且履約爭議調解制度具其特殊性, 調解成立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設有強制仲裁機制。約用人員協助辦理上揭採購爭議案件,須陪同委員開會及就雙方爭點撰擬書類文件,除可從中學習政府採購法令及各採購專業等相關知識外,並得自工作中訓練養成爭點整理及書類撰寫能力,爰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基礎能力。
(二) 薪資(每年另配合當年度行政院軍公教調薪方案調整):
1.起薪每月 4 萬 3,000 元,如經評核年終考核甲等,則次年薪級調升 3%,上限 5 萬 1,000 元。
2.另經綜合評估後,如符合一定資格且表現良好者,起 薪每月 4 萬 5,000 元,如經評核年終考核甲等,則次年薪級調升 3%,上限 5 萬 3,000 元。
(三) 試用期間 30 天,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約; 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四) 意者請上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pcc.gov.tw/ 公告事項下點選「應徵者履歷表單」),下載應徵者履歷表單後依格式填寫。檢附履歷表、最高學歷證明書、工作經歷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林郡琪小姐收(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請註明「應徵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職務」,逾期或未註明者不予受理。
(五) 請於 115 年 9 月 27 日前寄出(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 應徵職稱與白天聯絡電話,合者擇優通知應試,未獲通知應試或錄取者,均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通知應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 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 本職缺得視應試結果擇優錄取,並視需要酌列候補名額 2 名,候補期間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連絡電話:(02)87897524 林郡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