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聘用人員職缺公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聘用人員職缺公告

職缺:研究員 1名

工作地: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律師資格,以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 2 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 4 年以上者。
(二)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 4 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 8 年以上者。
(三)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
二、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或有司法、行政機關法制(訴願會、法規會或法官助理)之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一、 辦理重大、複雜、跨領域之政府採購申訴、調解爭議案件。
二、 辦理政府採購爭議相關法令研(修)訂與爭議處理制度之研議。
三、 辧理本會採購爭議案件涉訟之書狀撰擬及擔任訴訟代理人。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除訂定、修正、解釋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係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包括招標、審標、決標、押標金與不 良廠商爭議之申訴案(類似訴願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 件,為辦理上揭業務,研究員須熟稔民法、民事訴訟法、仲 裁法、行政法(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令,與電腦文書處理能力,並得就爭議個案撰擬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調解建議書及訴訟答辯書等書類文件。

二、 工作報酬:依本會聘用人員月支報酬標準表核給報酬,自 472 薪點起薪,折合新臺幣 65,655 元(含自付勞健保部分)。

三、 試用期間 3 個月,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 約;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四、 有 意 願 者 , 請 註 明 符 合 資 格 之 項 次 並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於 115 年 5 月 11 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事求人」網頁,職缺明細頁面點擊 【我要應徵】, 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註冊啟動帳號後,維護「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 相關證明文件(請將證照資格 /作品附件等相關文件 等合併掃描為單一 PDF 檔案後上傳)。

五、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一 個月內未獲電話通知者 ,即未約談)。

六、 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 1 至 2 名,候補期 間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正取人員不克報到,得由備取人員遞補。
連絡電話:87897562 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