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暑期實習 公告
一、依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學生實習教育作業要點
二、目的:本會為培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工作領域人才,促進學術與實務交流,接受大學或大專校院學生實習。
三、申請資格: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相關科系或研究所學生 ,得向本會或分會申請實習。
四、實習地點與實習名額:(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
學生申請實習,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 實習申請書。
(二 ) 自傳。
(三 ) 歷年成績單。
(四 ) 實習計畫書。
前項檢附文件不全者,應通知至遲於申請實習期間截止後五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不予申請。
六、受理申請 時間: 11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
(一 ) 紙本申請: 請將檢附之紙本文件,郵寄至實習單位地址, 以郵戳為憑。
(二 ) 電子檔案申請: 請將檢附文件掃描, 以電子郵件 傳送實習單位之公務電子信箱 至本會全球資訊網 https://www.avs.org.tw/ 「各縣市犯保分會」
或「聯繫分會」頁面查詢 )),以 寄出日期為憑。
為避免申請文件遺漏,請於寄出或傳送後,以電話向實習單位確認。
七、審查與錄取通知:
(一 ) 實習單位得採書面資料審查、筆試或面試方式為之,如採筆試或面試,將由實習單位個別通知參加。
(二 ) 本會及分會收受學生申請實習文件,應於申請實習期間截止後三週內(即 114 年 4 月 21 日前) 完成審查。
(三 ) 審查結果,由本會統一公告(全球資訊網及 FB 粉絲專頁),並由受理實習之本會或分會通知申請實習學生。
八、實習 須知:
(一 ) 本會實習須知詳附件。
(二 ) 實習學生所屬學校對於學生實習有相關規定及運用之制式表單者,從其規定。
九、聯絡資訊 :請依附表逕向申請實習單位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