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第2次約聘辯護人公開甄選簡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第2次約聘辯護人公開甄選簡章

【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他國國籍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取得證書,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並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 2 年以上。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 人員各款情事(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上。

【錄取名額】
一、依成績順序擇優錄取,備取若干名,列入候用名冊,依序遇缺聘用。候用人員候用資格保留自榜示日次日起 2 年內或司法院及本院下次公告辦理法院約聘辯護人公開甄選之日止,未獲遴用通知者即喪失候用資格。 本院如認甄選結果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二、候用人員因故放棄者取消候用資格。但有下列情形者,得於通知報到日起 5 日以內,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保留候用資格,並列於原排序之末:
(一)疾病 (二)懷孕 (三)生產 (四)父母病危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公告之日起至 11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掛號郵寄)報名,申請人應檢齊應備文件,於 11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236202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報名約聘辯護人公開甄選』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時應繳表件、工作待遇及相關須注意事項請詳閱下方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