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法學研究」,自109年起每年於4月、10月出刊,一年共二期。
經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2021年「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
聯席會議評比,本期刊獲得法律學學門第三級期刊。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編輯委員會組織章程 |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法律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法律系院系務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法律系院系務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為提昇東海大學法學研究之編審及出版品質,以促進法學研究成果之推廣交流,特組成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與職掌如下: (一)主編一人:綜理刊物編審工作、徵詢編輯委員意見、決定稿件審查人及各期稿件刊登相關事宜。 (二)執行編輯一人:統籌刊物編輯事宜。 (三)編審委員十至十二人:參與稿件審查工作、推薦審稿委員、提供刊物諮詢意見。 三、本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校內委員: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二)校外委員:曾任大專院校副教授以上職務之專家學者。 四、本委員會成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主編:由本系系務會議就本系專任教授遴選之。 (二)執行編輯、編審委員人選,由主編遴選報請本系系務會議核備後發聘書。 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其中系內人員比例應不超過成員總額二分之一。如有異動或辭職者,依前項程序補聘之。 五、本委員會得依出版期數召開編輯會議,討論事項包括:決定論文審查結果、稿源、編審制度檢討、刊物排版、規格及其他相關編輯事宜等。 六、本組織章程經本系院系務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審稿規則 |
一、(目的) 為維持「東海大學法學研究」之學術品質,全部來稿應依本規則審查。 二、(性質) 來稿與本刊性質或格式不符者,主編得為形式退稿之決定。 三、(第一階段形式審查) 1.稿件首先由主編或執行編輯商請編輯委員或相關領域專家一人進行形式審查。 四、(第二階段實質審查) 1.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應依據形式審查人之推薦名單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審查,其中至少須有一人非本院系專任教師。但本院系專任教師之稿件僅得由非本院系專任教師之學者專家擔任實質審查人。 2.若二位實質審查人之意見懸殊,主編或執行編輯必要時得於提報編輯委員會議前,將該篇稿件送請第三位學者專家審查。 五、(雙向匿名審查) 本刊審查程序為確保審查結果的客觀與公平,採雙向匿名審查。 六、(審查結果)。 審查人應就送審稿件為適合刊登、修改後適合刊登、修改後送原審稿人審查、不適合刊登之建議。編審委員會應就審查人所提建議為同意刊登或不同意刊登之決定。 七、(篇幅過量之處置) 稿件數量如超過該期編幅容量,主編得依領域平衡及論文時效性等原則,決定刊登之稿件。 八、(刊登證明) 來稿作者如有要求開具刊登證明,主編應俟編輯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依實際進度開具刊登證明或同意刊登證明。 九、(訂定與修訂) |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文稿、引註及參考文獻格式規範 |
一、來稿內容之順序
1.論文題目及作者姓名。 2.目次 3.中、外文關鍵詞 4.中、外文摘要 5.本文 6.參考文獻 二、標題順序 請依壹、 一、 (一) 1. (1) ① A. a. 等層次附加標題。 三、註解 (一)本法學研究採同頁註(footnote)格式,引用同一著作時,如 緊接上一註解引用,則使用「同 前註」,若頁數不同,並標 明頁數。如其間隔有其他註解,則註明作者及「同前註 xx」,若頁 數不同,並標明頁數。 (二)中、日文引註格式: 1.專書:作者姓名,書名,出版者,出版年月,頁碼。 2.期刊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期刊名卷期數,出版年月,頁 碼。 3.學位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博)士 論文,出版年月,頁碼。 4.專書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所載書名,出版者,出版年 月,頁碼。 5.研討會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研討會名稱,主辦單位,日 期,頁碼。 6.大法官解釋:大法官釋字○○號。 7.法律條文:戶籍法第○條第○項第○款:「出生登記」。 8.行政函示:內政部(86)台內地字○○○○○號函。 9.法院判決:行政法院83年判字第56號,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14 輯,頁966。 10.法院決議:8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決議。85年7月2日,最高法院 刑事庭決議彙編○卷○期,○ 年。 (三)其他外文引註格式: 請依各該國學術慣例。書籍、論文請註明作者、論文或專書題目、出處(如:期刊名稱及卷期 數)、出版資訊、頁數及年代等。例如: 1.書籍:(英)Francis Rose, Company Law 38 (5th ed. 2001). (德)Götz Hueck, Gesellschaftsrecht, 19 Aufl., München 1991, S.20. 2.期刊:(英)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J. 733, 737-38 (1964). (德)Helge Gondesen, Rechtliche Aspekte des Management Buy-Out, WM 1989, 201. 四、參考文獻 全篇論文後須詳列引用文獻(限於正文與註釋中援引過之書籍與期刊),請作者將所參考之文獻予 以列出,以利讀者之進一步查詢。中、日文在前,其他外文在後。中、日文以作者姓名筆畫排列 先後順序,外文依作者Last name之字母順序排列。同一作者有多項參考文獻時,請依年代先後順 序排列。 |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徵稿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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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編輯委員會第一次會議(113/04/30)修正通過 一、本刊為定期刊物,於每年四月、十月出版。 二、凡有關法學論著、判例(決)研究、書評、文獻評析等文章均歡迎投稿。請勿一稿數投。 三、來稿以中文為主,以二萬字為原則;如以外文撰寫,以6千字以上為原則。論述文章應加附註,並附中、英文關鍵詞、中英文摘要及參考文獻。 四、來稿文題及作者姓名,請附譯成英文。 五、來稿由本刊編輯委員會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匿名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刊登之。 六、本刊自第二十五期起,凡刊登於本刊之論文,作者同意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予本刊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重製或數位化該著作之權利,並得授權他人納入國內或國外相關電子資料庫,以網際網路或離線之方式提供公眾利用。 七、稿件一經刊登,文責自負;本刊贈送抽印本二十份、當期本刊刊物一本;不支付稿酬。 八、來稿請以電子檔寄THULR@t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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