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優秀新生入學獎勵

東海大學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
102年1月22日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及增進成績優異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東海大學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獎勵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及考試入學分發本校學士班學生,碩士班甄試及考試入學之一般生,博士班甄試及考試入學之一般生(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般生)為限,不含在職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雜費,係指本校所訂收費標準之學費及雜費,不包含住宿費、學生平安保險費、語言實習費、電腦及網路使用費、各系專業指導費及其他代收費用。

第四條 凡經繁星推薦或個人申請分發並註冊就讀本校學士班新生,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60級分以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
一、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70級分以上者,除發給獎學金15萬元外,另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10萬元、住宿費2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5萬元。
二、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68級分以上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5萬元、住宿費1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5萬元。
三、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65級分以上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2.5萬元、住宿費5仟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3萬元。
四、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60級分以上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2.5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2萬元。

第五條 凡經考試入學分發並註冊就讀本校學士班新生,其錄取學系採計之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在前20%以上者,將依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公布之「指定科目考試各種組合成績人數累計總表」,採下列標準獎助。
一、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在前3%者,除發給獎學金15萬元外,另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10萬元、住宿費2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5萬元。
二、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在前5%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5萬元、住宿費1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5萬元。
三、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前10%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2.5萬元、住宿費5仟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3萬元。
四、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在前20%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2.5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2萬元。

第六條 第四條及前條第一款之獎學金15萬元於入學當學期一次發給,學雜費及住宿費依每學期分期發給;海外研習往返經濟艙機票補助,以參與本校國際處所舉辦姐妹校交換學生計劃、雙聯學位計劃且獲姊妹校接受入學者為限,並依各類補助金額,實報實銷。

第七條 凡經本校碩士班入學甄試及考試錄取正取第一名並註冊就讀者,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5萬元。但甄試及考試招生之系(所),如有分組招生之情形者,其該系(所)推薦學生仍以一名為限,且不得依序遞補。

第八條 依本校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核准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參加本校碩士班入學甄試及考試錄取並註冊入學者,依下列規定獎助第一學年獎學金5萬元。
一、 各學系組獎勵名額以各學系組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10%為限(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二、 依錄取考生之大學畢業成績系排名百分比(同等學力錄取生以歷年成績系排名百分比)擇優獎勵。同時符合前條申請資格者,擇一領取,不得重複申請,其獎勵缺額依序遞補。

第九條 凡經本校博士班入學甄試及考試錄取並註冊入學就讀之一般生,獎助其第一、二學年獎學金共10萬元。

第十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註冊後,由教務處提報名單至學務處及國際處,除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外,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於註冊後二個月內通知新生於規定期間內具領,分期核發;受獎學生,如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受領之獎助。

第十一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如有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之情形,則自動喪失獎勵資格。已獲獎學生如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查確定後,其獎助資格將予以追回。但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九條自102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自103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